湖北嘉鱼县的尹先生没有想到,因为未能及时偿还信用卡借款,他竟成了“诈骗犯”,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尹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无罪,申诉4年多,法院最终改判他无罪。
讲述:未及时偿还信用卡借款,银行报案后用卡人被刑拘
尹先生是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人,今年56岁。5月11日下午,提起自己犯“信用卡诈骗罪”的遭遇,尹先生叹息不已。
“高中毕业后,我回家做工,先后开过花圈制品厂、竹器制品厂,从事相关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尹先生介绍,2012年3月,他在中国银行嘉鱼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
尹先生当年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信用卡办好后,他持卡购买了一辆近5万元的货车,并办理了24期分期业务。使用信用卡最初几年,他一直按期还款。2017年夏天,因嘉鱼县当地下大雨,他的花圈制品厂、竹器制品厂受雨灾亏损严重,最终关闭,未能给银行按期还款。
尹先生当年的厂房
尹先生当年的营业执照
“2017年9月,我被镇上评定为贫困户,此后,我曾主动联系中国银行,协商还款的事情,并向银行申请因灾减免利息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
尹先生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1月,中国银行咸宁分行向嘉鱼县公安报案,2019年10月16日,他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信用卡诈骗”。截至当时,他总共欠中国银行八万多元。
获刑:检方控告他恶意透支,一审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尹先生介绍,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他被逮捕。
“2020年4月1日,嘉鱼县检察院向嘉鱼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我恶意透支。”尹先生说,被羁押33天后,他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尹先生提供的司法文书上看到,嘉鱼县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尹某某在中国银行嘉鱼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其明知本人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信用卡,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持卡透支本息共93454.29元(其中本金64983.05,利息12130.78元,费用16340.46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无法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已归还欠款。
检方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尹先生说,法庭上,他对检察院指定的罪名不认可,“我是因厂房受灾导致无法还款,不是不愿意还款。”
嘉鱼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方公诉的内容基本一致,法院认定案发后尹先生已归还欠款本息81323.51元。
嘉鱼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信用卡金额64983.05元,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0年6月2日,嘉鱼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申诉:当事人坚持无罪申诉4年,法院最终改判无罪
对于一审判决,尹先生不能接受,依法上诉至咸宁市中院。
咸宁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适当,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先生不服,又向咸宁市中院提出申诉,同样被驳回。
“我对咸宁市中院的申诉结果不服,又申诉到了湖北省高院。”尹先生说,湖北省高院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他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2年11月17日指令咸宁市中院再审此案。
2023年2月28日,咸宁市中院再审裁定:撤销该院及嘉鱼县法院之前作出的裁定(判决),案件发回嘉鱼县法院重新审理。
嘉鱼县法院重审认为,尹先生客观上具有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但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他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2023年12月4日,嘉鱼县法院重审判决尹先生无罪。对于这个结果,嘉鱼县检察院认为,嘉鱼县法院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提出抗诉。在这种情况下,尹先生也提出了上诉。
咸宁市中院二审认为,嘉鱼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近日,咸宁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尹先生说,上诉、申诉4年,他终于为自己讨回了清白,下一步他将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办案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律师提醒:办理此类案件应谨慎,避免将经济纠纷当成刑事犯罪打击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量刑?“恶意透支”还是有困难无力偿还如何认定?类似案件如何防止有心偿还但无力偿还者“被犯罪”?就上述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孔圣律师。
“看了此案的事实和审理过程,对在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现象,深感痛心。尤其是在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很多民刑交叉问题办案机关理论基础不牢,办案思路不清,导致错案一再发生。”
柳孔圣介绍,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实施了如下行为即构成犯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他指出,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可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分别为5万元、50万元、500万元。
柳孔圣指出,对于是否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态、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透支后,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柳孔圣称,对于透支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透支后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无力还款,并无故意逃避还款行为的,不得认定为“恶意透支”。
“办理这类案件,应特别注意审查持卡人透支时的主观心态,以及未能及时还款的客观原因,避免错将经济纠纷当成刑事犯罪打击,更不能出于非正当目的,人为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对待,甚至‘以刑化债’”。柳孔圣最后强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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