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新移民法的四大内容
1. 美国新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在获得永久居留权后,在美国连续居住五年,才能申请入籍。在这五年中,申请人不能离开美国超过半年,否则需要提供无意放弃美国住所的证明。此外,申请人在美国的实际居留时间至少要达到三年,才能向美国移民局提出入籍申请。
2. 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籍人士,在保持两年婚姻生活后,可以与配偶一同向移民局提出入籍申请。申请人因结婚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证后,应尽快申请入籍,以便早日成为美国公民。但前提是申请人必须有持续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
3. 申请入籍时,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的最后半年里,在美国连续居住,并且在该州的居留时间至少为六个月。
4. 入籍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十六岁以下的外籍人士,如果其父母已取得美国公民权,可以随同父母自动取得美国国籍。十六岁至十八岁之间的子女,则必须独立申请入籍。如果未满18岁的孩子,其父母中有一名是美国公民而另一名是外国人,美国公民身份的一方可以在孩子满18岁之前代其申请入籍。
大部分来美的中国新移民都拥有很多个人资产,但由于不了解美国的税法,在登陆美国时没有做好个人资产规划,结果遭到国税局查税,需要缴纳大量罚金。
美国移民护照的注意事项包括:
- 照片要求清楚、色彩鲜明,曝光良好,无阴影。
- 申请人不得戴眼镜拍照。
- 照片的大小和位置要正确,头部居中,尺寸介于1“和1.4”(25和35mm)之间。
- 照片不得经过修饰,不得裁剪背景,改变头部、脸部和颈部的轮廓。
- 申请人应直接面对相机,保持中性表情,眼睛清楚可见。
- 申请人不得戴帽子或头套,除非有宗教或医疗用途,或者有签署的声明。
- 背景应是均匀的、纯白色或灰白色,没有阴影。
- 婴儿的照片中,孩子应睁着眼睛正对镜头。如果婴儿的眼睛没有或没有完全打开,这是可以接受的。
美国投资移民要求申请人提供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等,资本的获得不得以非法手段。申请人需要提供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等文件,证明所投资金的来源。投资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土地或住宅等坐等升值的行为。新的商业性企业可以是新创设的,也可以是收购并重组陷入困境的企业,或者是对现有企业进行扩充。扩充指的是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以上。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新的商业性企业必须雇用至少10名全职员工,这些员工必须是提供劳动服务并换取薪水的人。如果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且达到全职工作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美国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投资限制是两年。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以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了相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以成为美国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投资者及其亲属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以不再雇佣员工。
2、什么是投资的移民
投资移民是美国职业移民中第五类优先移民的组成部分,自1991年起生效实施。投资移民的条件为投入100万美元至美国,用于创建新公司、合资、购买现有企业或扩大现有企业,同时必须创造至少10个全职的美国籍或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岗位。对于在郊区或高失业率区域投资100万美元并创造10个岗位的外国投资者,每年将给予1万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其中至少3000个名额保留给在这些特定区域的投资人。投资金额在大都会或人口超过两万的城市,对于满足特定地理或政治特殊情况的,可以降低至50万美元。
投资指提供资本,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它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容易变现的证券等都可视为资本。投资的资金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得。申请人需通过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税务记录以及其它文件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性,无需证明资金来源自国外。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新的商业实体。纯粹的房地产投资或仅购买土地和住宅,等待升值,不符合规定。新实体必须为原创,购买现有企业也不符合要求,但存在变通办法。新实体包括创立全新生意、收购困境企业并整顿重组、购买并扩张现有生意。扩张需增加资产净值40%或员工人数40%,并需满足资金和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新实体可由单人或多人联合投资。
投资移民立法的核心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新实体需至少雇佣10名全职员工,全职员工指每周工作35小时以上提供劳务换取薪水的人,不包括承揽人。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且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包括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
投资移民的审批流程涉及填写I-526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向投资企业所属的移民局提出申请。申请被批准后,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将先获得有条件合法居留身份。两年后需填写I-826表格,进一步提交文件以解除条件,移民局确认符合条件后,投资人及其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
申请投资移民的不利因素包括: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世界其他地区的收入需在美国纳税,这可能不为许多人接受;投资人需在确实进行了投资后才能申请签证,而不是先申请签证后投资。在两年时间内,投资人需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用条件,以确保两年后能履行投资移民义务,否则将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投资移民申请所需文件包括I-526表格及相关证明。申请成功率约为50%。使用“集资”方式获取投资移民永久居留身份是被允许的,前提是每位集资者都符合“个别”作为投资移民的要求。合格的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子女都能同时作为移民。
在两年到期前90天内,投资人需证明投资情况与最初申请时相似,例如继续雇佣10个美国员工并支付正常工资。只要证明投资项目仍然存在,移民局允许更换为正式绿卡。美国投资移民要求投资者将美国作为主要居住地点,如开设个人银行账户、驾照、缴纳税款、购买或租赁住宅等,并且每年至少在美国居住一定时间,以避免移民局怀疑投资者放弃美国居住权。
在比较美国和加拿大投资移民时,加拿大投资移民不需要在加拿大居住特定时间,而美国投资移民则需要。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人应在美国开设银行账户,持有驾照,缴交地方和联邦税,购买或租赁住宅,并每年至少在美国居住一段时间。而加拿大投资移民则无此居住时间要求。美国投资移民成功者需在国外停留超过一年,并申请“回美证”以安心停留一年以上。
美国投资移民效果不及加拿大,部分原因在于投资额较大、有美国员工聘用限制以及不能投入投资基金等被动投资。相比之下,美国职业移民第三类杰出商业人才类别相对简易。中国大陆投资者大量利用美国投资移民条例,大量投资美国。
在美国投资设立公司并经营的外国人可以申请两种类型的移民:企业家投资移民和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
企业家投资移民要求外国企业家在美国投资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商业企业,证明投资将使美国经济受益并创造规定数量的就业机会。具体要求包括:创建新的商业企业、购买现有企业并进行改造、扩大现有企业规模、投资困难企业并保留所有现有员工职位。投资额为100万美元,某些特定地区为50万美元。必须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创造全职就业机会。外国企业家在获得临时绿卡后,需在两年内证明投资情况与申请时一致,以转换为正式绿卡。
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允许跨国公司在美国的高级行政主管和经理移民美国。具体要求包括: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在海外雇主的子公司、母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工作过一年,到美国从事高级行政主管或经理职位。美国公司的业务连续和惯常,美国公司已经持续运营一年。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某个部门、职能或组成部分,指挥和监督其他人员及工作,有权解雇或聘用员工并行使日常管理权力。行政主管负责指导公司的管理或重要部门,确立目标和政策,有权作出较大决策,仅受更高级别行政主管、董事或股东的指示。经理主管在获得I-140批准后,可以在美国递交调整身份申请或在美国之外的美国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